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萬選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萬選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附件犯罪事實欄第5行所載「1萬元」,應更正為「5千元」。
二、核被告黃萬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與另案被告 唐玉鳳 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與另案被告唐玉鳳為減少電費支出,竟以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方法,致電表計度少於實際用電度數,詐得減少支付電費之利益,侵害台電公司之權益,自有可責;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年紀、素行、智識程度(小學畢業)、犯罪所得、犯罪方法及所生結果及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另案被告唐玉鳳於警詢時供稱,伊僱請被告更改2顆電錶,總共更改費用為5千元或6千元,伊忘記了等語(見警卷第2頁)。是以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應認被告之犯罪所得為5千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3008號被告黃萬選男7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萬選有水電專業,明知唐玉鳳(所涉詐欺部分,另案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53號起訴)為減免電費,欲以不法手段脫免應繳納之電費,竟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基於與唐玉鳳共同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接受唐玉鳳僱請,於民國108年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唐玉鳳住處,擅自改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在上址建物裝置之2具電度表(電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內部構造(改接電壓線),使上開電度表計度失準,以此方式使用台電線路電能達9萬180度,而未繳納應計之電費(經台電估算應追償47萬9080元)。嗣經台電人員於110年9月3日,在上址進行用電實地調查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萬選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蔡宜真劉敬民 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指訴,及另案被告唐玉鳳於警詢、偵查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切結書、陳情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與另案被告唐玉鳳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檢察官郭俊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子敬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