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630號聲請人 沈榮誌 相對人 沈欣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欣芝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聲請人死亡時止,經查聲請人沈榮誌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聲請時約為65歲。依107年臺灣地區男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8.44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以聲請人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0,000元(計算式:3,000元×12個月×10年=36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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