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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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44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