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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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6號聲請人 林政隆 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相對人 林東寬 即豐群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司字第二十六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豐群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豐群公司)之股東,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2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列為清算人,為瞭解本件清算人事件,為此聲請閱覽豐群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並提出豐群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豐群公司股東名冊及拍賣抵押物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