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毒偵字第1910號、98年度聲沒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伍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均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毛重0‧45公克)經警以龍騰科技之試劑檢驗盒初步檢驗結果,係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乙紙附卷可徵(見警卷第6頁),足徵扣案之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資查考,則毒品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附著於袋內之毒品析離,是前開包裝袋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