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2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昭勝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 律師
黃柏承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意旨詳如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家庭暴力殺人未遂罪,前經檢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由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8日准許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檢察官起訴於同年4月6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犯後疑有服藥自殺似有逃避審判之虞之情形,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同日接續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是否患有妄想症而對其親屬有再為傷害行為或自殺之虞之情形,因查屬未明而有再為鑑定之必要,且本案涉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以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另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認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請由為無理由,故裁定自99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是本件被告既已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且其本件上開事由仍然存在,被告聲請自無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連雅婷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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