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887號
原 告 百威旅行社股份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武
訴訟代理人 何雅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嘉鴻 間請求給付旅遊團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