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09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沛鑫
一、按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遺產分割登記之訴,應以該遺產分割
  協議之全體當事人即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
  欠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內未列被繼承人 賴哲雄 之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
  並補列被繼承人賴哲雄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按被告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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