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09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沛鑫
一、按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遺產分割登記之訴,應以該遺產分割
協議之全體當事人即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
欠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內未列被繼承人 賴哲雄 之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
並補列被繼承人賴哲雄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按被告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