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5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清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小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