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新秩字第4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林修平
被移送人   林政緯
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0月29日以南市警警永偵字第10805407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修平、林政緯共同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
有危害安全之虞,各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修平、林政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8年10月18日上午6時25分許。
(2)地點: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
(3)行為: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燒總統候選
韓國瑜 聯合競選帆布看板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林修平、林政緯於警訊時之自白。
(2)現場照片(本院卷第25-27頁)。
(3)影像光碟。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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