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7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773號
原   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敏
訴訟代理人  洪啟芳
被   告  沈安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陸拾參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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