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林坤瑲
林永昶
蕭閔月
蔡銘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
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9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