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61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被   告  嚴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訴訟繫屬時之住所地為福建省金門縣金寧
鄉湖埔村下埔下85號,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轄區,此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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