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117號
原 告 蘇順三
被 告 李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3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