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朴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117號
原   告  蘇順三
被   告  李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34,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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