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311號
原 告 錸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竹
訴訟代理人 陳俊豪
上列原告對被告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提起給付報酬訴訟,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