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769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秀女 即利盈實
  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75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應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