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769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秀女 即利盈實
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75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應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