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51號原告 方桂美 訴訟代理人 黃銘仁 被告 陽明 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峯海 訴訟代理人 姜震 律師
王道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盧峰海 」之記載,應更正為「盧峯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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