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61號聲請人 陳禮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禮乾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禮乾(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里00鄰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1樓)於中華民國86年5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禮乾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陳禮建之弟即失蹤人陳禮乾(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大園區崁下169之1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1樓),於高中之後精神即有異常,原與家人同住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
0號1樓,但於民國79年5月20日外出後失蹤,經向臺北市政府南港分局報案請求協尋,迄今仍無任何消息,其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以上,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4年11月18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事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暨家事裁判公證書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禮乾死亡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禮乾於民國79年5月20日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依上開裁定於104年11月18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事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及家事裁判公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
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陳禮乾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陳禮乾自民國79年5月20日失蹤,計至86年5月20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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