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朱李如憶 被告 陳佳鴻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楊惠芬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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