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44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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