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調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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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許駿宏許清水
       曹許純
       許文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
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被繼承人 許白月
遺產(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號2樓建物)所為
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及相對人曹許純、許文恭應
將上開建物變賣之價金返還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等情。經查,
本件其中相對人許駿宏設籍台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有被
告戶籍資料1份在卷,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
示送達之情形,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高郁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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