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04號
原   告  蔡佩蓁
被   告  薛長榮
       許文玉
       許文隆
      世 津育明
       謝佳達
       薛條源
       薛朝宗
       薛朝信
       薛杉雄
       薛杉輝
       薛杉寅
       薛杉旗
       薛杉昭
       薛文溪
       薛文益
       郭昭男
       郭昭輝
       郭昭雄
       薛富雄
       薛海龍
       薛海泉
       謝施淑貞
       薛清祿
       薛清華
       薛博夫
       薛藤惠
       薛藤樹
       薛藤林
       薛藤榮
       薛正輝
       薛智峰
       曾崑民
       許家進
       薛金城
       陳健賢
       陳健正
       薛鴻榮
      許 李來春
       許朝榮
       薛世暉
       薛行捷
       薛仲亨
       薛郭
      薛郭足額
       薛博元
       林紀華
       薛博尹
       薛博文
       薛智中
      陳薛孋嬌
      戴 于超
       戴志修
       薛家鈞
       蔡易甫
       薛元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501元(即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5,000元/㎡×系爭土地面積2,485㎡×原告
權利範圍1/744=83,501元,是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所得之利益
,應為83,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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