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74號
抗 告 人 孫宗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
民服務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等間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