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宥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育峯 訴訟代理人 李荃 和律師
柯雪莉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范秀珠陳彥廷 、陳思樺、 陳柔穎 (原名 陳思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陸萬玖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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