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蔡頤達
蔡繼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庭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1,885萬7,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萬7,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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