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振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廖振能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廖振能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原為Z000000000號,嗣於民國107年2月12日變更為0000000000號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雖有誤繕之情形,然被告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等項均記載正確,而足以識別被告,是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