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 尚禹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英俊 、 陳高 含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5,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