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字第2號原告丁○○被告甲○○
丙○○戊○○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