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乙○○被告甲○○
4巷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4,965元【計算方式:(55+16)×100,965=7,164,96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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