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2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1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4826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2月1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71號函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