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