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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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超智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2年度訴字第448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20、21、22、
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郭超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判處罪刑,而於上訴本院後之102年12月12日死亡,有其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件原審判決諭知被告罪刑,即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雅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