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泓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泓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泓逸因犯如附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泓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35號、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89號)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惟本件於該條修正前、後,均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佳蓉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號││││年度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100年12│嘉義地檢署│嘉義地院101│101年3│101年5│││制條例│刑1年│月7日│100年度偵│年度訴字第35│月21日│月4日││││8月││字第8914號│號││││││││││││├─┼─────┼───┼────┼─────┼──────┼────┼────┤│2│偽造文書│有期徒│100年2│高雄地檢署│本院101年度│101年12│102年3││││刑1年│月20日至│100年度少│上訴字第989│月12日│月28日││││6月│24日│連偵字第│號││││││││2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