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楊承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秀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秀英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秀英已於民國97年3月28日出境,並於99年7月26日為遷出登記,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須於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