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所有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乙○○
甲○○
共同送達被告壬00000000
庚00000000戊00000000丙00000000辛00000000丁00000000己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限制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