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50號聲明人乙○○
己○○丁○○戊○○庚○○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補正乙○○之法定代理人己○○、丁○○之法定代理人辛○○之簽名或蓋章,並表明法定代理意旨,及其等同意聲明人乙○○、丁○○拋棄繼承之證明。
二、聲明人乙○○及丁○○之印鑑證明。
三、陳報庚○○與前配偶古光復有無子女,若有,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
三、陳報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請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 傅謝貴芳 、 邱來安 之除戶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