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76號原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被告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乙○○以原告以法定代理人名義,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依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所示,原告法定代理人為汪君惠,並非乙○○,且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並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2日、98年2月13日先後送達原告公司址及乙○○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