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5號原告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軍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沈妍伶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6年度湖訴字第10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7月2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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