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所為97年度聲字第676號民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原「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伍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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