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76號原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玖佰參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
㈡查原告閩江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為 汪君惠 ,並非乙○○,請補正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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