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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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03號原告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俊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萬9,40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791萬5,000元(即以房屋之課稅現值核計),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408元。惟原告已撤回返還房屋部分,另變更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核計為1,574萬4,000元(見本院卷第11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0,600元,原告僅繳納7萬9,408元,尚應補繳7萬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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