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離婚部分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請求離婚所受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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