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三二0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李英勇
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