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天祐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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