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98年5月23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