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甲○○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因隙與告訴人丙○○結怨,遂先後為下列之行為:(一)被告乙○○於民國98年5月17日上午10時許,見告訴人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在臺東縣臺東市○○街○○○號路旁,竟以毀壞財物之故意,以銳器在該車左側車身刮出2條刮痕及在後車門刻「破雞巴」之文字,致該車烤漆毀損不堪使用;(二)被告乙○○於98年5月18日凌晨2時50分許,未經告訴人丙○○同意,無故侵入告訴人丙○○位在同縣市○○街○○○號之住宅,並與適時亦在屋內之被告丁○○發生口角,雙方遂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互相徒手毆打對方,告訴人丙○○、甲○○、 吳翊安 見狀上前勸架而將雙方拉開,告訴人甲○○、丙○○、吳翊安(後二人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勸架過程中亦遭被告乙○○毆傷,告訴人兼被告甲○○遭毆傷後,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乙○○,導致告訴人乙○○受有右眼、上嘴唇、左肋骨、左上臂挫傷之傷害;告訴人丁○○受有右手肘及右膝挫傷合併紅腫之傷害;告訴人丙○○受有頭部外傷、右手挫傷之傷害;告訴人甲○○受有右手、左腕挫傷之傷害;(三)被告乙○○於98年5月18日上午8時30分許,見告訴人丙○○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在同縣市○○路○段「黑松羊肉爐」之停車場內,竟另以毀壞財物之故意,以銳器在該車引擎蓋上刻「幹你娘」之文字,並以自備之油漆潑灑該車,致該車烤漆毀損不堪使用;因認被告乙○○前揭所為,分別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暨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丁○○、甲○○所為,則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毀損、侵入住宅暨傷害等案件、告訴人丁○○、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丁○○、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乙○○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同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暨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罪,被告丁○○、甲○○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357條、第308條第1項、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丁○○、甲○○、乙○○分別於98年9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4紙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