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31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易字第13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丁○○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6年審易字第43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7年6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自98年6月底之某不詳時間起,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經營電子遊戲場,藉擺設電動賭博機具「滿天星7PK」22台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該店之賭博方式為由賭客拿出現金新台幣(下同)1000元交予甲○○,並由其為賭客於該店之電動賭博機具開1000分之分數,而每位賭客於該月前3次至該店內賭博之時,每次均可獲得加贈1000元之分數,每次押注30分或50分,機具如出現特定中彩圖樣,均可得下注分數1倍至2000倍不等之分數,反之則下注分數歸屬甲○○所有,若賭客不續玩則可示意甲○○洗分,並等值之現金交予賭客,藉以牟利。嗣於98年7月
9日晚間7時許,適有賭客丙○○、丁○○、乙○○在店內賭博財物,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第268條、第
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案扣案物品┌─┬─────────────┬─────────┐│編│物品名稱│數量││號│││├─┼─────────────┼─────────┤│1│電動賭博機具「滿天星7PK」│22台(含IC板22片)│├─┼─────────────┼─────────┤│2│洗開分表│2張│├─┼─────────────┼─────────┤│3│賭客清冊│1張│├─┼─────────────┼─────────┤│4│會員消費次數表│2張│├─┼─────────────┼─────────┤│5│贈分券│5張│├─┼─────────────┼─────────┤│6│帳冊│1本│├─┼─────────────┼─────────┤│7│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8│監視器鏡頭│6支│├─┼─────────────┼─────────┤│9│監視器主機│1台│├─┼─────────────┼─────────┤│10│賭資│新臺幣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