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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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乙○○被告甲○○
4樓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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