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職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乙○○
丙○○又名江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紀舒青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四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乙○○、丙○○(又名 江月雲 、又名江丙○○)應更正為「上訴人」乙○○、丙○○(又名江月雲、又名江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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