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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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三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林望民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彩華